
序号达州塑料挤出设备
县发展和改革(5类5项)
抽查项目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十七号)十五条、六十八条一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44号)十二条、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14号)三条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2 2
对工程咨询单位的监管
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
工程咨询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网络核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9号)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二)信息备案情况;(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普遍适用
由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省、州(市)、县(市、区),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抽查检查行为
3 3
对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招标方案进行监管
对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评审家、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
一般检查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评审家、行政监督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县级以上发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十九条至六十二条、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至八十条、八十二条;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四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普遍适用
4 4
粮食库存检查
1.库存数量和质量
2.储粮安全、安全生产
检查
国有粮食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发改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二十条、三十五条、四十六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七条、二十五条、三十七条。
普遍适用
5 5
在建水电站及其它能源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防洪度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检查
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
在建水电站、输油气管道及其它能源建设项目
现场检查
县级发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条、六十二条至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气管道保护法》五条。
普遍适用
6 6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8类8项)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食盐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检查
一般检查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工信部门
《食盐营办法》相关条款
全省
7 7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渠道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范围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
一般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工信部门
《食盐营办法》相关条款
全省
8 8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
现场检查
县级工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十四条
全省
9 9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工业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工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令33号(2016年))相关条款
全省
10 10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8类8项)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工信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四条、十六条
全省
11 11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相关条款
全省
12 12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一般检查
新型墙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
县级工信部门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相关条款
全省
13 13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8类8项)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3.是否存在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4.是否存在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格产品冒充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5.是否存在销售走私成品油的;6.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7.是否存在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8.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9.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实地核查和年度审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文件的决定》修正)五章三十二条、五章三十六条一款、六章四十三条
普遍适用
14 14
县公安局(2类23项)
规范经营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15 15
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16 16
保安服务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17 17
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18 18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 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省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19 19
县公安局(2类23项)
规范经营检查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20 20
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21 21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22 22
规范培训检查
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23 23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普遍适用
24 24
县公安局(2类23项)
规范培训检查
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培训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九条规定
普遍适用
25 25
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培训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九条规定
普遍适用
26 26
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培训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九条规定
普遍适用
27 27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检查事项
全县保安培训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九条规定
普遍适用
28 28
规范经营检查
备案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八条规定
普遍适用
29 29
县公安局(2类23项)
规范经营检查
监控影像资料
检查事项
全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八条规定
普遍适用
30 30
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八条规定
普遍适用
31 31
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八条规定
普遍适用
32 32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八条规定
普遍适用
33 33
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省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八条规定
普遍适用
34 34
县公安局(2类23项)
规范经营检查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八条规定
普遍适用
35 35
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检查事项
全县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八条规定
普遍适用
36 36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检查事项
全县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三十五条、三十八条规定
普遍适用
37 37
县财政局(3类3项)
县财政局(3类3项)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财务准则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
检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普遍适用
委托事务所开展
38 38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委托代理、文件编制、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代理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九条
普遍使用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实施项检查
39 39
会计师事务所符执业许可条件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实地检查
省财政厅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97号修改)四十五条;
《关于调整一批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普遍使用
40 40
县教育体育局(1类2项)
公示信息检查
学校安全工作督导、检查
一般
各级各类学校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四十五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六条;《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五条
普遍适用
41 41
对民办学校的检查评估
一般
民办学校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一款;《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三十三条
普遍适用
42 42
县司法局(7类8项)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在全县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五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六十四条
普遍适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抽查
43 42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在全县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六十五条、六十五条
普遍适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抽查
44 43
县司法局(7类8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1.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般检查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书面检查
州(市)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8号)四十条一款
普遍适用
45 44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1.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2.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本。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般检查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
书面检查
州(市)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7号)二十九条一款
普遍适用
46 4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检查
1.报告工作情况。2.说明情况。3.提交有关材料。
一般检查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实地核查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8号)四十四条
普遍适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检查
47 46
县司法局(7类8项)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检查
1.报告工作情况。2.说明情况。3.提交有关材料。
一般检查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
实地核查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7号)三十四条
普遍适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检查
48 47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在全县依法设立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司法鉴定人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书面、网络检查等方式
省、州级司法行政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七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五章;《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章
普遍适用
49 48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在全县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五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二十四、三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二十一、二十六条
普遍适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检查
50 4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人力资源服务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且有违法所得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个人达州塑料挤出设备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特朗普称关税幅度将“相当可观,但不会过高”,并点名表示苹果CEO库克“不错”,因苹果已承诺未来四年在美投资6000亿美元。此前,台积电、三星与SK海力士均已宣布在美建厂。
虽然艾萨克斯和韦弗的角细节仍处于保密状态,但Prime Video项目团队显然正在加速推进,计划于1月19日开机制作。我们初得知亚马逊计划开发这部基于经典游戏冒险家的剧集时,是由《伦敦生活》主创菲比·沃勒-布里奇宣布担任创作者、编剧和执行制片人。该项目直到2024年5月才获得正式批准,而特纳在今年9月终确认饰演劳拉·克劳馥。
分析人士认为,美国企业赶在总统特朗普宣布对全球贸易伙伴征收新关税前商品和材料,导致美国7月份贸易逆差扩大至四个月来的高点。这一加征关税预期还导致黄金出货量大幅增加,同样推动美国总量增加。
解放思想,要任务是拆除思维的“围墙”,打破认知的“天花板”。华为从一家通信设备制造商跃升为全球先的ICT解决方案提供商,其成功密码,正是源于对技术变革趋势的前洞察和战略决断。一些地方对待共享经济等新业态,从初期的疑虑观望“筑坝围堵”,到后来的积引导“疏渠引水”,这一转变也正是认知半径决定发展格局的生动例证。实践反复证明,谁能率先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谁就能赢得发展的先机和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51 50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普遍适用
52 51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六十六条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普遍适用
53 52
对中外资(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外资(作)职业介绍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六十四至六十六条
普遍适用
54 5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劳动同及招用工管理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3号)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十四条(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同法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十四条(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十四条(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普遍适用
55 54
人力资源服务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3号)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十四条(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同法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十四条(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十四条(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普遍适用
56 5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劳动同及招用工管理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3号)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十四条(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同法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十四条(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十四条(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普遍适用
57 56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之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3号)十九条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十九条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适用
58 5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劳动同及招用工管理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次会议通过)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
普遍适用
59 58
对用人单位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次会议通过)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普遍适用
60 59
对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法规的决定》修正))二十六条:“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遍适用
61 6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劳动同及招用工管理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3号)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62 75
人力资源服务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3号)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普遍适用
63 7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人力资源服务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64 77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3号)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65 78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内容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3号)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内容;”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五十八条(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五十八条(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高不得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适用
66 7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人力资源服务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3号)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五十八条(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五十八条(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高不得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适用
67 80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3号)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五十八条(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五十八条(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高不得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适用
68 8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人力资源服务
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3号)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五十八条(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五十八条(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高不得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适用
69 82
对职业中介机构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3号)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五十八条(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五十八条(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高不得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适用
70 8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人力资源服务
对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次会议通过)二十一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多不过30000元的罚款。”
普遍适用
71 84
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二十四条: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按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高不过三万元的罚款。
普遍适用
72 85
对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达州塑料挤出设备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普遍适用
73 8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人力资源服务
对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普遍适用
74 87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
普遍适用
75 88
对职业介绍机构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
普遍适用
76 8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人力资源服务
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普遍适用
77 90
对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
普遍适用
78 91
对职业介绍机构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
普遍适用
79 92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人力资源服务
对职业介绍机构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
普遍适用
80 93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
普遍适用
81 94
对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普遍适用
82 9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人力资源服务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及考核鉴定机构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普遍适用
83 96
职业教育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外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7号)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普遍适用
84 97
对中外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外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外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7号)五十五条:中外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85 98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职业教育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作办学许可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外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372)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86 99
对在中外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外作办学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372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普遍适用
87 100
对中外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在中外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外作办学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372号)五十三条:“中外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88 10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职业教育
对违反中外作办学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外作办学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372号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普遍适用
89 102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次会议通过)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普遍适用
90 10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职业教育
中外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并、变更及终止的监管(非经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外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四十二条 :中外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四十三条:中外作办学机构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四十四条:中外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四十五条:中外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普遍适用
91 104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职业教育
对中外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中外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外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7号,2015年4月30日予以修改)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一)根据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中外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三)被吊销中外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普遍适用
92 105
对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从事教育活动的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二章、三章、四章十二条至三十七条
普遍适用
93 106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并、变更及终止的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普遍适用
94 10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职业教育
对民办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民办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三十六条(一)对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限期改正或撤销办学资格。
普遍适用
95 108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或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二十条:“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鉴定结果无,退还申请鉴定人员交纳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普遍适用
96 10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职业教育
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使用无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经过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法规的决定》修正)二十七条一款:“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者使用无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三十六条(一)对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限期改正或撤销办学资格。
普遍适用
97 11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鉴定结果无,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普遍适用
98 111
职业教育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二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遍适用
99 112
外国人就业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1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7号修正)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遍适用
100 11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规章制度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5号公布,2012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的决定》修订)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适用
101 114
劳动同和招用工管理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5号公布,2012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的决定》修订)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适用
102 11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劳动同和招用工管理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5号公布 2012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的决定》修订)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普遍适用
103 116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104 11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劳动同和招用工管理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普遍适用
105 118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劳动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5次会议通过)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九条一款、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106 119
对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次会议通过)二十二条: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同的,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的罚款。
普遍适用
107 12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劳动同和招用工管理
对用人单位不执行集体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其他事项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集体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执行集体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普遍适用
108 121
妨碍行政执法
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集体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普遍适用
109 122
劳动同和招用工管理
对用人单位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同的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集体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同的。”
普遍适用
110 12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劳动同和招用工管理
对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企业拒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次会议通过) 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拒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普遍适用
111 124
妨碍行政执法
对企业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次会议通过)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普遍适用
112 125
劳动同和招用工管理
对企业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次会议通过)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普遍适用
113 12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劳动同和招用工管理
对企业不履行工资项集体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次会议通过)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不履行工资项集体同的。
普遍适用
114 127
对无正当理由拒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次会议通过)三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四)无正当理由拒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同的。
普遍适用
115 128
劳务派遣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劳务派遣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9号)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普遍适用
116 12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9号)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普遍适用
117 13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劳务派遣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9号)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普遍适用
118 13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劳务派遣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同法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劳务派遣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5号公布 2012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的决定》修订)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普遍适用
119 132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同法及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普遍适用
120 13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劳务派遣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岗位,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2号)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三条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普遍适用
121 134
工时休假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次会议通过)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人出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122 13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工时休假
对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次会议通过)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二)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者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123 136
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计算工作制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普遍适用
124 13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妨碍行政执法
对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域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限期责令改正决定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66号)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增存1%工程款或者1个月工资总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普遍适用
125 138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普遍适用
126 139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普遍适用
127 14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劳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普遍适用
128 141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普遍适用
129 142
对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普遍适用
130 14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普遍适用
131 144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六条二款、七条、九条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普遍适用
132 14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禁止使用童工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塑料挤出机设备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普遍适用
133 146
对单位、个人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普遍适用
134 14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禁止使用童工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普遍适用
135 148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六条、七条、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普遍适用
136 149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普遍适用
137 150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普遍适用
138 15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特殊劳动保护
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法权益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次会议通过)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普遍适用
139 152
社会保险
对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3号)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普遍适用
140 153
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3号)》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普遍适用
141 154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社会保险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142 155
对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143 156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个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普遍适用
144 15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社会保险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个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普遍适用
145 158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个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普遍适用
146 159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147 16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社会保险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普遍适用
148 161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149 162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遍适用
150 16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社会保险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遍适用
151 164
对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次会议通过)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其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的资金数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遍适用
152 165
职业年金
对违反《企业年金办法》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社部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8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36号)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普遍适用
153 16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社会保险
对不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二十八条:不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154 167
劳动同及招用工管理
对以胁迫、利诱、欺骗手段阻碍职工加入工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一)以胁迫、利诱、欺骗手段阻碍职工加入工会的。
普遍适用
155 168
对无正当理由解除企业工会筹建发起人劳动关系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二)无正当理由解除企业工会筹建发起人劳动关系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的。
普遍适用
156 16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劳动同及招用工管理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与上级工会就建立企业工会进行协商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个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与上级工会就建立企业工会进行协商的。
普遍适用
157 170
对非法撤销、并工会组织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三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一)非法撤销、并工会组织的。
普遍适用
158 171
对妨碍企业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三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二)妨碍企业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
普遍适用
159 172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劳动同及招用工管理
对阻挠工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三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三)阻挠工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
普遍适用
160 173
妨碍行政执法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一)项、(二)项或者(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普遍适用
161 174
对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一)项、(二)项或者(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普遍适用
162 17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妨碍行政执法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一)项、(二)项或者(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普遍适用
163 176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次会议通过)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
普遍适用
164 177
逾期不执行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次会议通过)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
普遍适用
165 178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妨碍行政执法
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次会议通过)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普遍适用
166 179
人力资源服务
对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0号)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十八条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167 180
对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0号)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十八条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168 18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人力资源服务
对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0号)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十八条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十八条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169 182
对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0号)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普遍适用
170 18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人力资源服务
对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有关事项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0号)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普遍适用
171 184
对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0号)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普遍适用
172 18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人力资源服务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账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0号)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普遍适用
173 186
劳动保障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普遍适用
174 187
社会保险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公布)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普遍适用
175 188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类126项)
社会保险
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和个人取待遇情况稽核
一般检查事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七条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受理、征收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个人账户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工作;负责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提交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执法检查和清欠工作。”《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6号发布)三条一款:“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取情况的核查。”
普遍适用
176 189
县自然资源局(8类8项)
测绘质量检查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乙级(含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包括:1.国家、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测绘成果的取得是否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3.测绘成果的取得使用了相对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该系统是否得到批准;4.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是否采用了符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5.质量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是否有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明确的职责,是否有分管导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检验岗位是否明确,是否有职的质量检验人员;6.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或落实情况;7.仪器设备依法依规检定或校准情况;8.过程质量控制及终成果质量检验情况;9.成果质量信息报送情况;10.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十项抽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云南省测绘资质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三十九条、四十九条;《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十条
普遍适用
177 190
县自然资源局(8类8项)
测绘资质巡查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乙级(含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的人员、仪器设备、测绘活动的法进行检查。包括:1.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与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一致;2.测绘资质单位是否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3.测绘资质单位在资质等级和业范围内承担项目、履行同、项目备案等情况;4.是否有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5.是否有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6.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7.是否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8.是否有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9.要求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对以往申报、公示的情况进行核查;10.是否存在应予以注销资质的情况;11.是否存在应予以核减业范围的情况;1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的情况;13.是否存在从事测绘活动因泄漏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情况。十三项抽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云南省测绘资质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十九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二十四条
普遍适用
178 191
县自然资源局(8类8项)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地核查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十九条
普遍适用
179 192
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
实地核查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十六条
普遍适用
180 193
对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检查
对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不定期进行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实地核查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六条二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五条二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二十一条
普遍适用
181 194
县自然资源局(8类8项)
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勘查活动的行为。五个检查内容。
一般检查事项
地质勘查单位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普遍适用
182 195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全省矿业权人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普遍适用
183 196
县自然资源局(8类8项)
对城乡规划编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城乡规划编制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五个抽查事项:检查单位资质证书;检查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检查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检查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十四条二款、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2号)四章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四章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184 198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7类12项)
放射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对省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检查事项
省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
实地核查
省生态环境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十一条;
《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四十六条
普遍使用
185 199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7类12项)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省、州、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十条、五十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643号令)二十三条
普遍使用
186 200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省、州、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19号令)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8号令)六条三项
普遍使用
187 201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省、州、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408号令)十七条
普遍使用
188 202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7类12项)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州、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551号令)二十五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40号令)十二条
普遍使用
189 203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实地核查
州、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380号令)三十六条
普遍使用
190 204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州、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5号令)十一条
普遍使用
191 205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省、州、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47号令)十三条
普遍使用
192 206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7类12项)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及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省、州、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12号令)三十六条
普遍使用
193 207
对化学品生产等活动的检查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次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省、州、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7号令)三十九条;
《化学品次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八条
普遍使用
194 208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实地核查
省、州、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环境监察办法》六条三款;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12月14日环发〔2012〕146号)
普遍使用
195 209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省、州、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条
普遍使用
196 210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类32项)
建筑市场监管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业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2号)二十四条
全省
197 211
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工程监理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条
全省
198 21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业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号)三条
全省
199 21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类32项)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和个人
日常检查和项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十七条
全省
200 214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
日常检查和项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四条
全省
201 215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日常检查和项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条
全省
202 216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从业人员的监管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日常检查和项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六条
全省
203 21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类32项)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从业人员的监管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日常检查和项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十六条
全省
204 218
房地产市场监管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7号)四条
全省
205 219
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4号修正)五条二款。《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五条。
全省
206 220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类32项)
房地产市场监管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物业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五条
全省
207 221
工程档案管理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单位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61号,2001年7月修订并以建设部令90号重新发布)三条
全省
208 222
建筑节能监管
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五条
全省
209 223
勘察设计监管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施工图审查机构
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号)四条
全省
210 22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类32项)
勘察设计监管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五条
全省
211 225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七条
全省
212 226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0号)六条
全省
213 22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类32项)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管
对城市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燃气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五条
全省
214 228
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供水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七条
全省
215 229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0号)五条
全省
216 230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类32项)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0号)五条
全省
217 231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4号)五条
全省
218 232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0号)六条
全省
219 23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类32项)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管
城市环卫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城市环卫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0号)六条、三十二条
全省
220 234
建设工程造价监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政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二条
全省
221 235
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业企业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6号)四条
全省
222 236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类32项)
抗震设防监管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二十二条规定须进行抗震设防项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全省
223 237
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管
建筑市场注册建造师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业企业
电子化审批系统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四条
全省
224 238
建设工程注册造价师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业企业
电子化审批系统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全文
全省
225 239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类32项)
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管
对勘察设计注册人员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建筑业企业
电子化审批系统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方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167号)三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7号)五条
全省
226 240
招标投标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监督检查达州塑料挤出设备
一般检查事项
在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
现场检查和网络检查相结
省、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七十九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通过)十五条、二十一条、五十条
全省
22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类32项)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权责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生活区/办公区防火
3、现场防火
4、施工焊接防火
5、电气防火
6、易燃物消防管理
7、消防通道及救援设施
一般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十六条;
《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十一条 六款;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普遍使用
228 241
县交通运输局(7类7项)
安全生产检查
交通运输域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检查事项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六十二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三十六条
普遍适用
省级可委托三方机构:省公科院、省交科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229 242
公路服务设施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高等级公路服务设施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公路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日常巡查
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部门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三十五条
普遍适用
230 243
县交通运输局(7类7项)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情况检查
职管理人员、海务、机务人员配备情况、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船舶相关证书等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六条、七条、十九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五条、六条、七条、八条、五十二条
普遍适用
231 244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监管检查
经营范围、持证情况、船舶挂靠、运输禁运限运物资、载等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日常巡查
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六条、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三十四条、三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五条、六条、七条、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九条
普遍适用
232 245
公路养护检查
公路养护管理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公路养护管理单位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日常巡查
州(市)以上公路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三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普遍适用
233 247
县交通运输局(7类7项)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检查
招标投标行为、履约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招标投标条例》四条、五十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八条、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条
普遍适用
234 248
公路水运建设监督检查
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行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六条、七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八条、九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三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三条
普遍适用
235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1类1项)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资质与相关证件检查
企业资质抽查;车辆资质抽查;从业人员资质抽查
一般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十条、二十四条、三十九条;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六条、七条、八条
普遍适用
236 249
县农业农村局(18类18项)
农药监督抽查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产品质量格证、农药经营购销账、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农药登记试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种植业与农药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二十一条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农药管理条例》三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农药管理条例》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以下内容:(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其他不符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普遍适用
237 250
县农业农村局(18类18项)
肥料监督抽查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一般检查事项
肥料生产、经营者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种植业与农药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二十一条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七条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和隐瞒,对质量不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期满后不予续展。
普遍适用
238 251
县农业农村局(18类18项)
种子监督抽查
种子质量、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种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239 252
县农业农村局(18类18项)
种畜禽质量监督抽查
种畜禽质量安全
一般检查事项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种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五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普遍适用
240 253
蚕种质量监督抽查
桑蚕、柞蚕种质量
一般检查事项
蚕种生产经营者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种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二条三款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蚕种管理办法》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农业部监督抽查的品种,省级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任何费用。承担蚕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符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格。
普遍适用
241 254
县农业农村局(18类18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二十一条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三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普遍适用
242 255
县农业农村局(18类18项)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
一般检查事项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二十七条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普遍适用
243 256
县农业农村局(18类18项)
兽药监督抽查
兽药质量
一般检查事项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二十一条 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兽药管理条例》三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兽药管理条例》十四条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兽药管理条例》十九条一款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格的,不得销售。《兽药管理条例》三十五条三款 兽用生物制品后,应当依照本条例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普遍适用
244 257
县农业农村局(18类18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抽查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及人员、操作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424号公布)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普遍适用
245 258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抽查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情况,综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普遍适用
246 259
县农业农村局(18类18项)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二次修订)十七、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三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
普遍适用
247 260
县农业农村局(18类18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抽查
拖拉机、联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操作证件执行情况,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质量、维修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者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九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要的维修场地,有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格证核发,取消审批后,农业农村部要制定完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督促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普遍适用
248 261
县农业农村局(18类18项)
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监督抽查
农业机械生产条件,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证书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内容包括:(一)制造商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情况;(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普遍适用
249 262
县农业农村局(18类18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一般检查事项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业作经济组织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畜牧兽医、渔业渔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本法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兽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一款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兽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兽药管理条例》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普遍适用
250 263
县农业农村局(18类18项)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监测条件、能力
一般检查事项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四条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二十六条 一款考核机关通过年度报告、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普遍适用
251 264
县农业农村局(18类18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抽查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出口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科技教育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不得拒、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三十九和四十条的规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四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普遍适用
252 265
县农业农村局(18类18项)
渔业监督抽查
养殖业标准和条件、捕捞取得许可证、水产品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渔业生产者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渔业渔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七条三款 江河、湖泊等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普遍适用
253 266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抽查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经批准的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职能部门(渔业渔政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十四条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云南省渔业条例》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进入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普遍适用
254 267
县林业和草原局
(2类2项)
国家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国家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一般检查
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国家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云南省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普遍适用
255 268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一般检查
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云南省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符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普遍适用
256 269
县水务局(10类17项)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二十九条、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普遍适用
257 271
县水务局(10类17项)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十一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和有。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普遍适用
258 272
水土保持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生产建设单位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普遍适用
259 273
县水务局(10类17项)
防汛检查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普遍适用
260 274
县水务局(10类17项)
招投标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14号)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五条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普遍适用
261 275
县水务局(10类17项)
水利工程检查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普遍适用
262 276
县水务局(10类17项)
水利工程检查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六条:初步设计阶段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 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97项:实施机关:水利厅,项目名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备注:除中型以上水利基建项目和国家规定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外,其余下放。
普遍适用
263 278
取用水检查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法有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不得拒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普遍适用
264 279
县水务局(10类17项)
涉河活动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普遍适用
265 282
水利工程检查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普遍适用
266 283
县水务局(10类17项)
水利工程检查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农田水利条例》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普遍适用
267 284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普遍适用
268 285
县水务局(10类17项)
河道采砂检查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河道采砂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州、县级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普遍适用
269 286
县水务局(10类17项)
水利工程检查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二十四条:“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普遍适用
270 287
县水务局(10类17项)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六 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普遍适用
271 288
县水务局(10类17项)
水利工程检查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五条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普遍适用
272 289
涉河项目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普遍适用
273 291
县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5.生产过程规范情况;6.产品质量控制情况;7.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省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五十三条一款四项;《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三十六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274 292
县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省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五十三条一款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二条、三条一款、二十三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275 293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1.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3.开展学校卫生综监督评价。
一般检查事项
省辖区内学校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五十三条一款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二条、三条一款、十六条、二十三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二十八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276 29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1.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3.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省辖区内公共场所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五十三条一款六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277 295
县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省辖区内医疗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五十三条一款二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五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三十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改)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278 296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1.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进行检查;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辖区内医疗机构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五十三条一款二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七十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279 297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执业的情况;3.疫情管理的情况;4.血源管理的情况;5.实验室管理的情况;6.血液包装、储存、发放的情况;7.医疗废物处理的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省辖区内采供血机构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改)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五十二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280 298
县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省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三十四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281 299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三、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检查: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省辖区内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四十三条、六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三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282 300
县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省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三十四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283 301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业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九条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外商投资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个人资企业法》三十五条;《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二十二条;《农民业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十八条、十九条、三十六条三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十五条
普遍适用
284 302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登记事项检查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业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条例》二十三条一款;《农民业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三十八条;《个人资企业法》三十四条;《伙企业法》九十四条;《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四十条;《外商投资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五十四条
普遍适用
285 303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业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九条一款;《公司法》二百一十一条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八条;《伙企业法》九十五条二款;《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三十九条;《外商投资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五十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十六条、三十五条二款、三十八条
普遍适用
286 304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登记事项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业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九条一款;《公司法》二百一十一条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八条;《伙企业法》九十五条二款;《个人资企业法》三十七条二款;《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三十九条;《外商投资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五十三条;《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条例》二十三条一款;《农民业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三十五条二款、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普遍适用
287 305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业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普遍适用
288 306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九条一款;《公司法》一百九十八条至二百条、二百一十一条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八条;《伙企业法》九十五条二款;《个人资企业法》三十七条二款;《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三十九条;《外商投资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五十三条;《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三十八条
普遍适用
289 307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登记事项检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九条一款;《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十二条;《公司法》二百一十一条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八条;《伙企业法》九十五条二款;《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三十九条;《外商投资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五十三条;《个人资企业法》三十七条二款;《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三十八条
普遍适用
290 308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公司法》一百九十八条;《伙企业法》九十三条;《个人资企业法》三十三条
普遍适用
291 309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业作社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三条、八条、九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五条、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十条、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四条、六条、八条、九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六条、十一条;《农民业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五条、八条
普遍适用
292 310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公示信息检查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三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五条、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十条、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四条、七条、八条、九条
普遍适用
293 311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普遍适用
294 313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二十七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普遍适用
295 314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拍卖等重要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拍卖法》十一条、六十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四条、十一条
普遍适用
296 315
拍卖等重要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保护法》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七十二条以及七十三条一项、二项
普遍适用
297 316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十二条、五十一条
普遍适用
298 317
广告行为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六条、二十九条、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普遍适用
299 318
广告行为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五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四十五条
普遍适用
300 319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广告行为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是否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统计广告经营额、广告纳税额、广告从业人数;是否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三十四条、六十一条
普遍适用
301 32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流通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检查事项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法》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二条、六条、十二条、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
普遍适用
302 321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产品质量法》十五条
普遍适用
303 32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普遍适用
304 323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普遍适用
305 324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06 325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07 326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08 327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09 328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网络食品交易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10 329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11 330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12 331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13 332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14 333
餐饮具清洗消毒清毒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15 334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16 335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17 336
人员管理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18 337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三方平台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19 338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20 339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21 340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五十条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九条
普遍适用
322 34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九条
普遍适用
323 342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保健食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九条
普遍适用
324 34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检查事项
市场在售食品
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325 344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五十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普遍适用
326 345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五十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普遍适用
327 346
计量监督检查
制造、修理、销售(包括)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十五条、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二十一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十九条、二十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五条、二十七条
普遍适用
328 347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五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八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六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七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九条、十条
普遍适用
329 348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法定、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现场检查、量值比对、盲样检测、测量过程控制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六条、七条、二十条;《计量法实施细则》八条、九条、三十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十五条、十六条;《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十四条、十八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十五条、二十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十八条
普遍适用
330 349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计量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域
书面检查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三条、四条;《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普遍适用
331 350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C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项抽查
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四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
普遍适用
332 351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企业 、事 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十三条;《计量法实施细则》十八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十八条
普遍适用
333 352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企业 、事 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节约能源法》七十四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十七条
普遍适用
334 353
能标识计量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节约能源法》十七条、十八条、七十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十六条;《能源率标识管理办法》十八条
普遍适用
335 354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计量监督检查
水标识计量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水标识管理办法》十七条
普遍适用
336 355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十九条、五十七条;《认证认可条例》十六条、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十一条至四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三十二条至四十条
普遍适用
337 356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二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338 357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社会团体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二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339 358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利代理监督检查
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利代理机构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利代理条例》四条、五条、六条;《利代理管理办法》四条、五条、六条、十一条、十四条、二十一条、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340 359
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利代理机构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利代理管理办法》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三十七条、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341 360
利代理机构、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检查事项
利代理机构、利代理人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利代理条例》十五条、十六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利代理管理办法》四条、十一条、十四条、二十一条、四十二条;《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六条、七条、八条
普遍适用
342 361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利代理监督检查
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检查事项
利代理机构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利代理管理办法》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343 362
利真实监督检查
利证书、利文件或利申请文件真实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利法》六十三条;《利法实施细则》八十四条
普遍适用
344 363
产品利宣传真实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各类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普遍适用
345 364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业作社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条、十条、十四条五款、四十三条二款、四十九条一款、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七十一条
普遍适用
346 365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业作社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347 366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业作社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三条、四条、五条、六条、七条、八条、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
普遍适用
348 367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八十八条、八十九条
普遍适用
349 368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自愿认证活动及结果规、有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自愿认证机构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五十五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二十七条、三十条
普遍适用
350 369
强制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规、有的检查
检查事项
强制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五十五条;《强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普遍适用
351 370
县市场监管局(24类71项)
获证产品有抽查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抽查
检查事项
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五十五条;《强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普遍适用
352 371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抽查
检查事项
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五十五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五十五条
普遍适用
353 372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其他认证项目的获证产品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五十五条;
普遍适用
354 373
县应急管理局(4类19项)
安全生产检查
对化工和危化品企业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七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4号公布,80号二次修正)三十条
普遍适用
355 374
县应急管理局(4类19项)
安全生产检查
对化工和危化品工艺管理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七条、二十条、二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4号公布,80号二次修正) 三十条
普遍适用
356 375
对化工和危化品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七条、二十条、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1号公布,89号二次修正)九条
普遍适用
357 376
对化工和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调阅资料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七条、十五条、二十条、二十八条
普遍适用
358 379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六十二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三条、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4号)三条、五条、三十五条
普遍适用
359 380
县应急管理局(4类19项)
安全生产检查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安全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六十二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三条、四条、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4号)三条、五条、三十五条
普遍适用
360 381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批发安全许可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六十二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三条、四条、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5号)五条、六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普遍适用
361 382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安全许可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六十二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三条、四条、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5号)五条、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普遍适用
362 383
县应急管理局(4类19项)
安全生产检查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安全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六十二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三条、四条、十七条、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5号)五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普遍适用
363 384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二条、七条、九条、十三条、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号)三条、五条、六条、十七条、二十五条
普遍适用
364 385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二条、七条、九条、十三条、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号)三条、五条、六条、十七条、二十五条
普遍适用
365 386
县应急管理局(4类19项)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冶金、有、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五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六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366 387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1.核查资质有、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2.对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号公布,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二十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普遍适用
367 388
安全生产检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文安县建仓机械厂非煤矿山企业
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六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3号修正)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号,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二条
普遍适用
368 389
县应急管理局(4类19项)
应急管理检查
对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八十条、一百零六条
普遍适用
369 390
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七十六条、九十四条六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三十八条;《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三十八条二款
普遍适用
370 391
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七十六条、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十五条六款;《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三十八条六款
普遍适用
371 392
县应急管理局(4类19项)
应急管理检查
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六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十四条一款;《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五十二条;《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三十八条一款
普遍适用
372 393
对应急演练实施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六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三十三条、四十四条二款;《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五十三条;《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三十八条二款
普遍适用
373 394
县统计局(1类1项)
统计资料报送情况监督检查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4.调查对象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5.调查对象依法配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等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一套表调查单位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统计法》二十一条一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法》三十三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四十一条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一)拒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统计法》四十二条 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统计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8号)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普遍适用
云南省统计执法总队受云南省统计局委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权;州(市)事业单位质的统计执法监督局、统计执法支队、统计执法监察支队等统计执法机构受本州(市)统计局委托实施统计执法权;县(市、区)事业单位质的统计执法大队、统计执法队、统计局执法队、统计执法督导股、统计执法支队、统计监督管理站等统计执法机构受本县(市、区)统计局委托实施统计执法权。未设置事业单位质统计执法机构的达州塑料挤出设备,由县级上统计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权。

